发表时间: 2020-04-02 10:16:21
作者: 广州无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来源: 金角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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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人最近获得了一份“天降横财”。
据“杭州发布”微信公众号消息,3月26日,杭州宣布面向全体在杭人员发放消费券,其中,1500万元将用于困难群众的消费补助,4.85亿元以电子消费券形式发放。
办好事的心是对的,但是有时候好心也可能办坏事。在杭州启动相似政策后,杭州人在选择自由和优惠券之间,面临着二选一的局面。想要使用消费券,就只能通过支付宝,否则,就与这波优惠红利毫无关系。
只是,杭州这样与单一平台合作发放消费券,不少声音认为这涉嫌垄断。
杭州要发16亿消费券
你没看错,政府直接发钱的操作已经开始出现了。杭州这一次发放的消费券,总额将达到16.8亿元,预计商家匹配优惠额度为11.8亿元。
截至2019年末,杭州常住人口为1036万人,照此计算,每位在杭人员可以领到的红包在162元左右。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非生活必需类商品销售和餐饮业受到明显冲击。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1月份至2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下降20.5%。其中,商品零售下降17.6%。
政府红包的意图也旨在促进消费。
早在2009年,杭州就有过类似的经历。当时正处于全球金融危机之中,杭州分三次发放了共计9.1亿元消费券,其中的“旅游消费券”刺激了“政府支出5元,拉动旅游消费289元”的高端消费。
而在杭州之前,已有多个地区向市民发放消费券,以期发挥消费券“催化剂”的作用,加速经济复苏。
3月2日,济南宣布将推出2000万元文旅消费券,以拉动文旅消费。
3月12日,浙江将推出总价达10亿元的文旅消费券和1亿元的文旅消费大红包。
3月13日,南京市政府也决定面向市民和困难群体发放总额3.18亿元。
3月26日,广西启动“壮美广西·三月三暖心生活节”,和阿里巴巴合作。
而在杭州的16.8亿消费券计划中,形式则是满减消费券形式而非现金,以“50减10”为标准——听起来就像是电商平台的购物节。
事实上,杭州这次的消费券,还真是和电商平台合作。
此次优惠由杭州政府牵头,联动本地商户、阿里巴巴和支付宝,消费者申领成功后,可在使用支付宝付款时,直接抵扣。
第一期在3月27日上午8时开始申领,每人限领一次,卡包有效期为7天,每个卡包内含5张10元通用消费券,消费满40元政府补贴10元。
第二期将在4月3日开始申领,届时,每个卡包总价值将大幅提高,具体额度、使用规则和范围将会提前公布。
发放消费券以促进消费,本意是一件好事,但在执行中,却似乎变成了垄断市场的一种方式。
消费券只能在支付宝用
如果你是在杭州的商户,而且又想在消费券带来的政策红利中挽回些疫情带来的损失,你只能选择与支付宝合作,除此之外没有其他选择,如果你的合作商是其他渠道,那么对不起,您与本次消费券的红利无缘了。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消费券的使用规则中写明了,“消费满40元政府补贴10元”,既然是政府面对全体公众发放的补贴,其拉动的消费增量也应属于所有在杭州的商户、企业和个人,但如此操作之后,阿里系则获益最大。
换句话说,商家没有了自主选择的权利,如果他们不与某个互联网平台合作,就无法享受政策红利,而一旦他们只能选择某一家平台,实际上已经排除了其他的平台,这个市场,就失去了公平。
更何况,不同互联网平台的用户群体存在差异,消费者使用的支付工具也不尽相同。
有些市民习惯于使用微信支付,而部分老年消费者仍不习惯使用移动支付。如果只能单一支付平台消费,就会为消费券使用制造障碍,最终可能影响消费意愿或导致无法消费。
如果是某一家互联网平台通过市场化行为吸引用户,这也无可厚非。但用政府的钱为某一家企业的增长买单,却显得奇怪。
“政府为了刺激经济而发放的消费券可以通过多个互联网平台来落实,无需通过单一平台来实现。”同济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刘旭认为,虽然不同互联网平台在便利性、用户覆盖面上会有差异,但这些都可以由消费者或参与促销活动的商家自行选择,以保障互联网平台经济的有效竞争。
市场应该是开放的
国内发放消费券的除了杭州,还有此前提到的济南、南京等。
济南目前通过当地“贴票票”平台进行发放,同时,在支付方式上,以现有的文旅惠民消费服务平台为依托,积极与支付宝、银联等多个支付平台合作,正在开发对接开启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等多种支付手段的技术程序,以满足不同支付习惯消费者的需求。
杭州等地与单一平台合作发放消费券的做法,已经引发不少争议。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许光耀指出,“政府消费券规模大、数额多,很多都是上亿元,对拉动相关产业和商户的作用非常直接。如果政府只与单一平台联合发放消费券,将明显使这一平台的市场力量增强,而其它平台处于相对不利的竞争地位,这就改变了力量对比,也违背了刺激经济健康平稳恢复的初衷。”
他还特别指出,“这种指定将给被指定平台带来市场支配地位,后者有可能利用这一地位从事滥用行为,比如降低服务质量,变相进行一些收费,或增添一些其它负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各地作出发放消费券的决定应事先经过公平竞争审查,而对其竞争影响的审查是这种审查的主要内容。但看来这一程序被忽略了。
2019年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其核心思想就是“着力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我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同济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刘旭在接受南方都市报采访时提到,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相关部门没有事先对消费券发放进行过公开招投标,或者没有通过招投标与互联网平台企业达成合作协议,指定消费者通过特定企业获取消费券就可能涉嫌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违反《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各地出台优惠政策以促进消费,本应惠及绝大多数消费者、商户,一项公共政策,应该对所有市场主体是公平开放的。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冯兴元则认为,可以让市民多几种支付选择,让作为受益方的市民,自己来选用支付方式,那才应该是同等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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